2015年8月22日凌晨5时许,孙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翟某某、薛某某在包头市昆区阿尔丁大街沼潭火车站被300米路东的鑫圣宾馆附近,遇到被害人薛某,孙某上前拦住被害人,向其索要财物,翟某某、薛某某从后面拦住被害人不让其逃跑,孙某、翟某某用水晶棍、薛某某用脚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从被害人处抢劫现金300元、手机两部、身份证和建设银行卡各一张。经鉴定,两个部手机价值648元。 抢劫被害人后,三人回到工作的夜阑静KTV内,孙某用被害人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从被害人的银行卡内向自己的银行卡转出现金2500元,三人到青山区娜林附近的ATM机取出现金2400元,孙某分别给翟某某、薛某某现金500元,剩余钱归自己所有。2015年8月23日,孙某、翟某某、薛某某又将现金2587.06元通过ATM机转账的方式将钱返还到被害人的银行卡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