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3日(正月初五),普安县江西坡镇某某村村民刘某某在自家责任地里干农活时不慎引发火灾,烧毁了附近大量林木,过火面积为32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某的行为涉嫌失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侦查监督局、生态科干警于2016年2月15日适时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2016年2月19日普安县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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