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谷某某等人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提起公诉。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间的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谷某某经事前共同预谋,共同或者单独,采取强开钥匙撬别点火开关或者使用智能卡、匹配器等工具技术开锁的手段,先后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轿车,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共盗窃1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877835元,被告人谷某某共盗窃1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933043元。被告人李某某、常某某等7人明知上述车辆没有任何合法证明,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售价,应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倒卖、代为销售等方式从中牟利或者予以收购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