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提起公诉。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为经营企业、使用资金,由被告人张某某与孟某某(已判决)预谋,在本市泉山区某地成立徐州市某某投资公司。2008年12月份至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与孟某某等人以投资公司为名,通过企业宣传简介、电视台广告、安排投资人参观公司等公开宣传途径,许以年息18%-2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共计25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5千万余元。至案发时返还投资参与人本息合计人民币4千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