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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象山区人民法院一民事判决提请抗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5
摘要: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象山区人民法院(2010)象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象山区人民法院(2010)象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近日,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