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弋江区人民法院对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依法予以判决,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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