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2日晚21时许,青冈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对青冈县青冈镇内“越红”旅店207房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房间的床头柜上放着吸食毒品冰毒所用的吸壶。禁毒大队工作人员将207房间住宿的旅客高伟、王忠波、王宇琦(出生日期为1998年5月9日,系未成年人)、李萱萱(无户籍,自报出生日期为1999年农历正月十八日出生,系未成年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上述四人承认刚刚在“越红”旅店207房间、211房间吸食了毒品冰毒。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对高伟、王忠波、王宇琦、李萱萱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检测,高伟、王忠波、王宇琦、李萱萱尿液对此类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高伟、王忠波、王宇琦、李萱萱在短时间内曾吸食过此类毒品,经工作查明,王忠波、高伟、王宇琦、李萱萱四人吸毒的207.211房间均是王忠波开房。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违法行为人高伟、王宇琦、李萱萱陈述和辩解材料,证人高立志证言材料,现场勘察笔录、青冈县公安局检验记录、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王忠波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忠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忠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