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3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弃人赵捷波,以放火案相对不捕,已向石峰公安分局发送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2016年1月28日,石峰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赵捷波送我院审查批捕,我院承办人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捷波涉嫌放火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放火行为尚未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赵捷波没有前科劣迹,有固定工作和住处,再次实施危害他人行为的可能性小,没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