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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一挪用资金案提起公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3
摘要:被告人杜某与刘某、刘某某、朱某、王某五人于2010年11月共同投资成立了株洲欧锐特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刘某担任总经理,杜某担任副总经理。20...

被告人杜某与刘某、刘某某、朱某、王某五人于2010年11月共同投资成立了株洲欧锐特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刘某担任总经理,杜某担任副总经理。2011年6月,杜某与五位股东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五股东自愿合伙经营该公司,总投资260万元,杜某共出资54.6万元。自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杜某利用其在公司负责货款回收的职务便利,未经公司许可,挪用公司资金共计620336元用于精桥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个人日常消费,至案发仍未退还。近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杜某依法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