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对王吉军、于忠成诈骗案作出判决:姜彬犯合同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王吉军犯合同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于忠成犯合同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且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办案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多方努力,已成功将该案60万元经济损失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犯罪事实:被告人姜彬、王吉军等人在明知辽宁鋆成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厂内机械设备是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与郭某某签订了购销协议,将该公司厂内机械设备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郭长远,骗取郭某某等人设备定金及设备款60万元。后检察院将同案犯于忠成追诉,法庭合并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