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日青冈县龙信手机店被盗三星A7000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人民币 、金色三星S6手机一部,价值5000元人民币、白色三星note4手机一部,价值4600元人民币、白色三星G7200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人民币、黑色三星A7000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人民币,白色三星A8手机一部,价值3000元人民币、白色三星A7000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人民币、白色三星J5008手机一部,价值2200元人民币、白色三星A5手机一部,价值2200元人民币、黑色三星A5手机一部,价值2200元人民币、蓝色VIVOX710L手机一部,价值1999元人民币、白色VIVO手机一部,价值1999元人民币,白色VIVOX5MAX手机一部,价值2799元人民币、金色VIVOX5MAX手机一部,价值2799元人民币、白色VIVOX5PYO手机一部,价值2599元人民币。经工作,犯罪嫌疑人柳海成在2015年8月份将一部黑色三星A5手机卖给望奎县某手机店,同年9月份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先后给了其前妻车艳飞白色VIVOX5MAX直板智能手机、两部三星金色智能直板手机、同年9月份柳海成还给了其岳母刘玉青一部白色三星J5008智能直板手机,同年9月份,柳海成给了其儿子柳笛一部白色G7200三星手机、一部蓝色VIVOX710L手机,同年九月份,犯罪嫌疑人柳海成将一部黑色三星A7000手机卖到青冈县天鑫通讯,通过对手机的机身码进行比对,发现以上手机是青冈县龙信手机店被盗的手机,同时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经过人身检查时,发现嫌疑人持有一部白色三星A8手机,通过对手机的机身码进行比对,发现该手机为青冈县龙信手机店被盗的手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笔录、证人柳笛、国学文、车德坤、车艳飞、徐航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的记录以及部分涉案赃物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柳海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符合逮捕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柳海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