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青冈县吸毒人员王洪恩到青冈县公安局举报,哈市有人贩卖毒品并要送到青冈县进行交易,接到举报后,青冈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立即开展工作,于2016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在青冈县人民医院门前将前来送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刘杨、刘禹希二人抓获,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对刘禹希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在车内驾驶台下的储物格内发现藏于黄鹤楼烟盒内用规格夹链袋包装的冰毒16.15克.经讯问,刘禹希、刘杨二人对携带毒品冰毒由哈市来青冈交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2月17日犯罪嫌疑人刘禹希、刘杨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刘杨、刘禹希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洪恩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验记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杨、刘禹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五之规定,特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