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6日22时许,吕香澍给肖天宇打电话想购买冰毒供自己吸食,肖天宇与高小峰联系以四百元的价格购买高小峰手中的冰毒,23时许,吕香澍与肖天宇打车来到高小峰居住的五金楼,肖天宇与高小峰在五金楼四单元四楼楼梯进行交易,交易后肖天宇将从高小峰处购买的冰毒交给吕香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犯罪嫌疑人高小峰供述和辩解;2、证人肖天宇、吕香澍证言材料;3、肖天宇与高小峰之间发送的短信;4、青冈县公安局检验记录;5、扣押清单;6、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高小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符合逮捕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