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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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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检察院对被告人严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提起公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2
摘要:经审查:2014年7月起,被告人张某秋、骆某娣夫妇在位于禅城区张槎大沙东镇新村115号欢乐饼屋生产、销售食品经营中,明知法律规定禁止在食品

经审查:2014年7月起,被告人张某秋、骆某娣夫妇在位于禅城区张槎大沙东镇新村115号“欢乐饼屋”生产、销售食品经营中,明知法律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含有铝成分的食品添加剂,依然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销售油条、猪仔角等食品。2015年9月7日,经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抽样检测,“欢乐饼屋”生产、销售的油条中含铝量为367.2mg/kg,判定不合格。2015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秋、骆某娣将该店铺转让给被告人严某、符某妹夫妇继续从事上诉食品的生产、销售,并由被告人张某秋、骆某娣教授被告人严某、符某妹食品制作方法。在被告人张某秋、骆某娣已明确告知严某、符某妹不能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生产情况下,被告人严某、符某妹仍然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销售上述食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