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白江区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某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B****6的重型自卸货车由青白江区城厢镇场镇方向沿大同路向青白江区大弯镇方向行驶,8时37分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与成金快速通道路口与广汉市方向右转时,遇陈某某驾驶号牌号为川AD****4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同向直行通过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川AD****4车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