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沅陵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熊某的电话,称自己家中被盗,公安民警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各路段的视频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是刘某,并于12月21日将其抓获,22日被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刘某供述了其在2015年10月、11月先后实施了17起入室盗窃行为。犯罪嫌疑人刘某趁他人不在家,通过撬窗入室、砸门入室,盗窃他人现金、黄金手镯、耳环以及名酒、名烟,财物价值总计22275元。 我院于2016年1月20日收到沅陵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刘某涉嫌盗窃一案后,承办人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于2016年1月27日对刘某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通过该案的办理,有利的打击了城区入室盗窃犯罪,确保人民群众过好一个安乐、祥和的春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