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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鹏等盗窃案依法获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1
摘要:日前,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鹏、王顺良盗窃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鹏、王顺良...

日前,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鹏、王顺良盗窃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鹏、王顺良五次共同盗窃摩托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顺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