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3月16日对施某某交通肇事案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川M1**** 号“宇峰”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锦绣大道与菱窠东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处时与行人即被害人杨某相撞,导致其倒地受伤,被告人施某某随即驾车逃逸,路过群众拨打120并报警。当日23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在公安机关通知下投案自首。被害人杨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5年7月22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施某某积极赔偿死者杨某近亲属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