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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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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孔某某交通肇事案获有罪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31
摘要:2015年5月25日下午,覃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川A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本区天鹅西湖南路百悦城东公交站路段时将车逆向停放在

2015年5月25日下午,覃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川A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本区天鹅西湖南路“百悦城东”公交站路段时将车逆向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当日16时25分许,被害人夏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天鹅西湖南路由驿都大道往成龙路方向行驶至该路段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借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与此同时,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超速驾驶川AF****号小型轿车搭乘杨某某沿天鹅西湖南路由驿都大道往成龙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百悦城东”公交站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的被害人夏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相撞后孔某某所驾车辆冲上机非绿化隔离带撞上路灯杆,后越过机非绿化隔离带进入非机动车道,又与停在非机动车道内覃某驾驶的川A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致被害人夏某当场死亡,孔某某、杨某某受伤,绿化带、路灯及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孔某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并在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川AF****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97km/h至105km/h;被害人夏某的死亡原因推断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覃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夏某、杨某某无责。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11月2日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5日经法院公开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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