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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郭某某运输毒品案获有罪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31
摘要:2015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租用并乘坐涉案当事人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D****的轿车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中码头出发,携带毒品...

2015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租用并乘坐涉案当事人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D****的轿车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中码头出发,携带毒品海洛因到成都,途径成渝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称量疑似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29.42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运输的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由被告人郭某某持有的白色块状物及白色粉末的毒品海洛因的百分含量(g/g)分别为54.9%和58.1%。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经查后于2015年11月10日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经法院公开审理,以被告人郭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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