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金牛区检察院对“牧马人撞高尔夫”案两名司机分别作出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6年3月9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洪某驾驶红色牧马人越野车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下穿隧道辅道处时,因超越前方公交车而变道,影响了犯罪嫌疑人武某某驾驶的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正常行驶。随后双方发生短暂的相互变道影响对方通行行为。当洪某驾车行驶至黄金路与黄金东一路路口中央待转区等红绿灯时,武某某驾车赶到将洪某车辆拦住。二人下车发生口角,武某某动手击打洪某,引发二人打斗。期间,武某某将洪某左上门牙打掉。后在武某某欲驾车离开时,洪某驾车连续数次撞击武某某所驾车辆。后双方被赶来的警察控制。事件持续10分钟,引发数十名行人围观,影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了路口交通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经鉴定,洪某门牙脱落构成轻微伤,武某某车辆损失18045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二人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扣2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金牛区院及时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在审查逮捕期间,该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双方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查,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因他人驾车变道影响自己通行,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和公共交通秩序混乱,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洪某在被武某某打伤后,为报复而故意驾车多次撞击武某某所驾车辆,致车辆严重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该院认为,武某某、洪某虽均已涉嫌犯罪,但二人均有固定职业,均系初犯、偶犯,均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有利于二人改过自新,故对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