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对被告人陆加明提起公诉。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陆加明先后担任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农财农税科科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支持项目进行筛选、可行性论证、监督和考核;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等。期间,被告人陆加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36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损失236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加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结伙他人,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