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被告人段某某担任包头市**公司**科科长期间,其利用自己担任**科长上的职务便利,在收购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送来的废钢时,指使验质员抬高废钢价格,以便更好的通过质检和审计。在2014年间,被告人段某某收受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92800元,收受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48820元。 2015年12月3日对段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刘某某、吴某某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2016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对段某某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对吴某某以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对刘某某以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