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00827号 原告王标,男,1962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孔健,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标与被告孔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立平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人民陪审员 范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