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01023号 原告刘振家,曾用名刘会峰,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河南正宇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京雨,经理。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夏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家与被告河南正宇劳务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振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