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4号 原告郭敬娟,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国金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敬娟与被告河南国金拍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敬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素娟 代理审判员 卢 伟 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苗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