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48号 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水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商小明,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倪凤英,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商顺勋,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商国太,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小明、倪凤英、商顺勋、商国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为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