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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会与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刘超会,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赵文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刘超会申请执行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刘超会,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赵文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刘超会申请执行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超会履行本院(2012)汤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刘 炳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