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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鹏飞诉朱晓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98号 申请执行人黄鹏飞,男。 被执行人朱晓辉,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鹏飞诉朱晓辉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过以物抵债、支付现金形式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98号
申请执行人黄鹏飞,男。
被执行人朱晓辉,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鹏飞诉朱晓辉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过以物抵债、支付现金形式共计偿还债务合计人民币364000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本金及部分利息履行完毕,剩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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