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98号 申请执行人黄鹏飞,男。 被执行人朱晓辉,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鹏飞诉朱晓辉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过以物抵债、支付现金形式共计偿还债务合计人民币364000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本金及部分利息履行完毕,剩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