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河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高增。 委托代理人杨有智。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建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金河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