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袁春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巴建伟,男,汉族。 袁春红诉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借款本金10000元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借款本金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对(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