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68号 申请执行人翟少鹤,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红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徐志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岳俊花,女,汉族。 翟少鹤、赵红英诉徐志涛、岳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俊花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志涛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