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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银虎诉郑州裕中犇牛运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牛银虎,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裕中犇牛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五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牛银虎诉郑州裕中犇牛运输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牛银虎,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裕中犇牛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五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牛银虎诉郑州裕中犇牛运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本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231292元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