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81号 原告于泮国,男,出生于1939年12月6日。 被告于冠峰,男,出生于1963年9月16日。 被告于冠敏,男,出生于1965年5月13日。 被告于冠杰,男,出生于1965年10月18日。 被告于彩红,女,出生于1970年2月20日。 原告于泮国诉被告于冠峰、于冠敏、于冠杰、于彩虹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泮国、被告于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冠峰、于冠敏、于彩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泮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朝阳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