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一民园初字第72号 原告:黄志强,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老吴营村7组。 委托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红敏,女,汉族,1981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老吴营村7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强诉被告刘红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志强负担。 审判员 陈荣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雷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