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156号 原告:韩冠林,男,汉族,1966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28号附5号。 委托代理人:韩冠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禄书霞,女,汉族,38岁,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菅庄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冠林诉被告禄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冠林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韩冠林负担。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换 第2页 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