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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冠林诉被告禄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156号 原告:韩冠林,男,汉族,1966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28号附5号。 委托代理人:韩冠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禄书霞,女,汉族,38岁,住河南省许昌市魏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156号
原告:韩冠林,男,汉族,1966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28号附5号。
委托代理人:韩冠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禄书霞,女,汉族,38岁,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菅庄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冠林诉被告禄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冠林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韩冠林负担。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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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