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151号 原告:李沛东,男,汉族,1999年2月2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小区1号楼1单元4楼西户。 法定代理人:李从伟,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生,住址与原告李沛东相同,系原告之父。 被告:陈彦辉,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沛东诉被告陈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沛东及其法定代理人李从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沛东负担。 审 判 长 司忠信 审 判 员 李伟杰 代理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纪朋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