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61号 原告:张福顺,男,汉族,1958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丁庄办事处洪山庙5组4号。 被告:李春荣,男,汉族,53岁,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丁庄办事处洪山庙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顺诉被告李春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顺负担。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第2页 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