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347号 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焦振海,职务经理。 被告钞会华,男,1976年9月8日生。 被告刘娥,女,1974年1月18日生。 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钞会华、刘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艳丽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郭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志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