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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军与中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123号 原告董建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海勇,系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沁新。 原告董建军诉被告中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123号
原告董建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海勇,系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沁新。
原告董建军诉被告中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董建军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娴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