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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薇与李景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45号 原告王薇,女。 被告李景怡,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薇诉被告李景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薇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45号
原告王薇,女。
被告李景怡,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薇诉被告李景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薇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薇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师丽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