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涧民一初字第299-2号 原告河南胜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杰。 被告河南广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超。 被告刘志红,女。 被告李天骄(曾用名李浩浩),女。 被告郑州兴旺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胜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广泰铝业有限公司、刘志红、李天骄、郑州兴旺木业有限公司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胜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胜誉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胜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00元,由原告河南胜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曹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