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136号 原告孙文玲,女。 被告洛阳市天信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彦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玲诉被告洛阳市天信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玲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文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文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文玲负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