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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558号 原告雷某,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558号

原告雷某,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晓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