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68号 原告钱某某,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 被告牛某某,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