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耿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5号 原告耿某某,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5号

原告耿某某,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