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782号 原告皇甫全良,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梁小佩,女,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甫全良诉被告梁小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皇甫全良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皇甫全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甫全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