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402-1号 原告申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5年7月27日生。 被告申某甲,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申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攀峰 陪审员 郜 杰 陪审员 乔梦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