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655号 原告王松涛,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建敏,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松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松涛承担。 审判员 袁二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国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