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559号 原告王宏恩,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男,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登封市颖阳镇李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志杨,男,汉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恩诉被告登封市颖阳镇李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宏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宏恩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楠楠 |